韶关男子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起诉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9-02 09:32:19 | 来源:网络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黄云 罗丹丹)近日,韶关居民马某以其私下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书。始兴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8日,原告马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黄云 罗丹丹)近日,韶关居民马某以其私下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书。始兴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8日,原告马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韶关方向往南雄方向行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同方向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赖某、某保险公司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保险事故调解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付清了赔偿款项。2015年7月9日,原告马某取得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后,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经多次协商未果,马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是三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内容显示公平的情形。原告主张其在签订《保险事故调解书》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其依据的事实是其在订立协议时自有处分权利的表现,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保险事故调解书》合法有效,不属于撤销的情形,故依法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涉案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内容合法,而原告马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遵守该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能随意反悔,如涉及调解协议之外的赔偿项目,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原标题:韶关男子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起诉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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