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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老赖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拿回儿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6-08-31 07:54:40 | 来源:未知
广州日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余燕菱)韶关市新丰县居民李某离婚后长期在外躲避债务,未履行好抚养儿子的义务,被其前妻告上法庭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新丰县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法庭判决原告阿兰与李某的婚生儿子变更为由阿兰抚养。李某从此失去

  广州日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余燕菱)韶关市新丰县居民李某离婚后长期在外躲避债务,未履行好抚养儿子的义务,被其前妻告上法庭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新丰县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法庭判决原告阿兰与李某的婚生儿子变更为由阿兰抚养。李某从此失去了对儿子的抚养权。

  据新丰法院介绍,2011年3月,阿兰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2014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两人离婚后,李某长期在外躲避债务,孩子留在新丰老家由李某的母亲照顾。2015年年底,阿兰将儿子带至福建省跟其生活,并将儿子安排在福建入读幼儿园。

  今年3月,阿兰以李某未尽对儿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起诉至新丰县法院,要求将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其抚养。新丰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李某的家人调查发现,李某因债务缠身,几年都不在家并与家人无联系,也未抚养教育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本应承担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义务,但被告几年不在家,未能照顾小孩,且小孩已随原告在福建生活,并入读幼儿园,证实被告没有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韶关一老赖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拿回儿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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