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见真情 汕尾海丰法院调解一起车祸纠纷
从一场交通事故致伤矛盾激化,到双方握手言和;从全额十八万余元的执行款,到自愿削减为一万五千元的赔偿;从求职无门生活困苦,到喜获工作生活得以保障……海丰县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庄严执行中,见证了一场法外真情。
交通事故致残
2015年11月30日夜间,在海丰县梅陇镇某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林某某驾驶一辆赣牌重型货车,碰撞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蒋某某,致蒋某某六级伤残。经查证,该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陈某某、林某某。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2016年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蒋某某经济损失273000元,汽车运输公司及陈某某、林某某应连带赔偿蒋某某经济损失182556元。判决后,除保险款项得到及时赔偿外,其余责任人均迟迟没有履行应负担的款项。经蒋某某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正式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陷困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歇业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某的家庭经济都非常困难,均表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查找,亦查无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某及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本案事故车辆因已报废,也无法予以处置还款,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申请人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没有职业及经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生活陷入困境。承办法官高杰群副庭长向院领导汇报后,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8000元。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且林某某丧偶,独自抚养家里老少四口,对于182556万元的赔偿款,按其目前经济状况无力负担。
耐心调解化纠纷
知悉情况后,执行法官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人蒋某某在了解了被执行人家境后,深有感触,对被执行人也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到庭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蒋某某同意将赔偿款182556元减为1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予以付还,对余下的赔偿款主动放弃权利,不再追偿。
至此,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耐心与努力,当事双方换位思考并互谅互让,一场纠纷得以化解,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为申请人谋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蒋某某因身体条件限制导致求职困难,主动为其推荐工作,缓解生活困境。
根据申请人蒋某某的身体条件及工作意向,承办法官联系了海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后3次前往该公司说明蒋某某的情况,希望公司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精诚所致,该公司负责人被法官真诚打动,同意安排适合的工作给蒋某某。为了能促成这项工作落实,承办法官于8月21日带其到该公司面试,蒋某某最终得以顺利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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