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调整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014年11月起,清新区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对象做出调整,明确贷款对象申请贷款项目的创业年限限定在三年以内,申请对象除了原规定明确实施对象外,在该区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最高可贷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
2013年8月29日,清新区出台了《清新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对象为:持有本区人社局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除外)的本区户籍人员(包括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其范围包括(即“五类人员”):自主择业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另外还包括在本区注册和生产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此后,清新区对实施对象作了两次调整,2013年11月11日,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满足清新区群众自主创业的需求,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清新区人社局发文进一步放宽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对象,申请人为个人、合伙人的,不再限于规定的“五类人员”,只要申请人为本区户籍,年龄18至60周岁,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实现自主创业,正常经营,具备还贷能力且贷款用途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14年11月12日,根据省的政策,为重点加强对初步创业对象的扶持,该局再次发文,将贷款对象申请贷款项目的创业年限限定在三年以内,并将本区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根据有关办法,本区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按最高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据实全额贴息的政策执行,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证照、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等申报资料即可申报。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清新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10万元;合伙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个人)从事微利项目或种养业的,据实全额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小企业属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0万元(不含)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此外,贷款期满借款人提出展期,经贷款银行同意且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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