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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去世后子女和继母为争抚恤金闹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6-05-06 07:14:32 | 来源:未知
张大爷因病去世后,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7万多元,此外,亲朋好友也送来帛金3万多元。不料,张大爷的子女和妻子却因为这几笔钱财分割问题产生矛盾,最终闹上公堂。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定,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

  张大爷因病去世后,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7万多元,此外,亲朋好友也送来帛金3万多元。不料,张大爷的子女和妻子却因为这几笔钱财分割问题产生矛盾,最终闹上公堂。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定,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礼金并非张大爷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家属的共有财产,因张大爷妻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力,且对张大爷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分得较多的份额。

  子女和继母为争抚恤金闹上法庭

  张大爷原是某单位退休职工,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在第一次婚姻中与前妻共同生育有五个孩子,其中长子张扬随其生活,其余子女都随前妻生活。1970年,张大爷与陈婆婆再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但陈婆婆也随带一子。婚后几年,陈婆婆的另一个未成年儿子也搬来与他们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

  去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7万多元,此外,亲朋好友在办理丧事期间送来礼金3万多元。除去张扬在丧事后分配到的部分余款2000多元,剩余10万元左右均由陈婆婆管理。面对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张扬与陈婆婆产生了分歧,因无法协商一致,张扬将陈婆婆告上了法庭。张扬诉称,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帛金都属于张大爷的遗产,理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案件审理时,法院依职权询问了张大爷与前妻的另外四个子女,以及两个继子。对此,张大爷与前妻的四个子女都表示自愿将他们享有的份额转让给大哥张扬,两个继子则表示自愿将他们享有的份额转让给陈婆婆。

  法院判定多分给丧失劳动力的家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礼金并非张大爷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家属的共有财产,本案并非法定继承纠纷,而属于共有纠纷。

  考虑到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共有人为陈大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分配额上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力的家属,以及在死者生前尽了较大扶养义务的家属多分,其他家属少分为原则进行分配。

  经调查,因陈婆婆年事已高,丧失劳动力,且对张大爷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应分得较多的份额,酌定分得上述款项的40%。此外,张扬及陈婆婆随带的一个儿子跟随张大爷生活较长时间,对老人也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酌定两人各分得上述款项的20%;其与五名子女则共同分得上述款项20%的份额,即每人各4%的份额。因其余子女自愿转让份额给指定的当事人,故综合全案,张扬共分得上述款项的36%,陈婆婆共分得上述款项的64%。

  法官说法:抚恤金丧葬费帛金写入遗嘱无效

  经办法官指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家属的一种精神和经济上的抚慰;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死者丧事的费用;丧事礼金是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同事、亲属、朋友等所赠送的礼金,这些财产均发生在死者死后,并非生前财产,故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死者生前将该部分款项写入遗嘱进行分配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对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丧事礼金等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单位发放该类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由此在分配时照顾此类人员多分,以体现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原标题:梅州男子去世后子女和继母为争抚恤金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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