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科所原所长黎成喜因犯数罪一审被判18年
发布时间:2017-11-01 10:59:33 | 来源:网络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纪言)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黎成喜总刑期21年,并处罚金5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6万元。 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纪言)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黎成喜总刑期21年,并处罚金5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6万元。
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黎成喜在担任茂名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出租和转让土地过程中受贿5万元,造成国家损失55.1万元;贪污3万元,造成国家损失387.03万元;利用自身职权侵吞农科所16个项目资金当中的167.38万元;侵吞农科所的空饷69.36万元;侵吞农科所土地租金12.5万元。黎成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86万元。
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黎成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非法出租和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在滥用职权过程中,黎成喜还利用职务权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黎成喜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款、套取单位项目资金、套取空饷及侵吞单位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黎成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并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86万元无法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
黎成喜一人犯四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黎成喜总刑期21年,并处罚金5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6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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