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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宣判制毒案 8人制毒近2400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06 09:42:08 | 来源:网络
广州日报茂名讯 (全媒体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杨彩珍、李燕杏)昨日上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近1200公斤的制毒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亚三、叶海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胡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州日报茂名讯 (全媒体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杨彩珍、李燕杏)昨日上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近1200公斤的制毒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亚三、叶海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胡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国新、黎耀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林晓明、谢军、巫建林七年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茂名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陈亚三、胡昌庆、叶海青等人与黎伟权(另案处理)密谋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叶海青介绍,陈亚三等人找到被告人陈国新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经协商,陈亚三等人决定向王军(另案处理)购买盐酸羟亚胺39个。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黎耀标受黎伟权所托与陈亚三、陈国新、胡昌庆、林晓明、巫建林到河南省濮阳市用现金与王军等人当面交易,购得盐酸羟亚胺39个。之后,陈亚三、胡昌庆、黎耀标、林晓明将所购盐酸羟亚胺以及另购得的酒精、氨水等用于制造氯胺酮的辅料运返到陈亚三家中。同年10月25日,陈亚三租用位于高州市根子镇牛蕴岭山头的场地作为制毒工场。叶海青、胡昌庆提供制毒技术,谢军负责杂务和望风。其间,黎耀标还负责向黎伟权报告制毒情况,林晓明则负责向陈国新报告氯胺酮的生产数量。同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制毒工场进行搜查,当场抓获陈亚三、叶海青、胡昌庆、林晓明、谢军,在陈亚三家中抓获黎耀标。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场查获疑似毒品物质一批。经检验,送检的1194.4千克物质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东县抓获陈国新、巫建林。

  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叶海青伙同黄妹古、朱永宁(二人另案处理),租用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一处山窝(别名“梅子斜”)搭建工棚,运来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制造毒品氯胺酮。制作毒品期间,叶海青负责煮饭、望风。

  2014年底,朱永宁(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叶海青商定,在叶海青的住宅中将“梅子斜”制毒窝点制造毒品留下的“废料水”再次加工,制造毒品氯胺酮。叶海青邀约温少朋、温锦聪(二人另案处理)参与制造毒品。2015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叶海青住宅查获疑似毒品物质数包及其他物品一批。经检验,送检的3956.3克物质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茂名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亚三、叶海青、胡昌庆、陈国新、黎耀标、林晓明、谢军、巫建林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1名被告人表示考虑后才决定是否上诉,其余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