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夫妻生女儿后离婚 1年后两人又生了个娃
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子,分手后,又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信宜法院镇隆法庭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判决非婚生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双方当事人均判服息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2岁的信宜妇女谢某,在2006年经人介绍后,与大自己3岁的张某相识。后两人迅速堕入爱河,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谢某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子。相爱容易相处难,两人在婚后却发现彼此的性格差异很大,直到无法共处时,便于2010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子由张某抚养,谢某每年到张某的住处探望女儿一次。但谢某无法忍受相思之苦,每周都去探望张某子,在一来二往中和张某旧情复燃并同居,并于2011年生下儿子张某豪。几个月后,张某豪由张某的母亲带养。2015年,谢某想带儿子回到信宜城区读书,要求张某交出张某豪的户口薄、出生证等,遭其拒绝。无奈之下,谢某于今年1月,将张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决儿子张某豪由自己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辩称,同意儿子张某豪由原告抚养,户口本、出生证等也可以交给原告,但要求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每月两次带儿子回家,和姐姐张某子见面,以便培养姐弟感情。
镇隆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非婚生子张某豪的权利和义务。但张某豪现已跟随原告在信宜城区读书,改变求学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与此同时,被告也同意儿子张某豪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请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为便于办理相关事宜,被告应将非婚生子张某豪的户口本、出生证等交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探视权系法定权利,被告主张的探视权,法院应予支持。但为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遂判决确定被告的探视次数为每月一次,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原告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被告与儿子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被告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至此,该起抚养权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 2020茂名高州荔枝文化节盛大开幕袁隆平院士祝福高州千年荔乡越来越兴旺2020-05-25 10:03:20
- 茂名一小伙守号七八年 6元击中552万元头奖2019-09-02 11:08:09
- 广东茂名今年荔枝出口货值增长超七成 以妃子笑为主2019-06-25 09:01:36
- 茂名女子微信加好友开房 事后却盗窃人家6800元2019-03-04 13:17:33
- 广东茂名一住宅楼起火 造成3名老人死亡2018-12-25 16:37:33
- 茂名一团伙用GPS跟踪劫持2女子 并强迫她们卖淫2018-12-25 09: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