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30名电信诈骗犯领刑 最多的获刑19年
记者昨日从茂名市有关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茂名市籍谢广强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案,日前已在茂名中院终审判决,谢某强、徐某进、徐某飞、谢某满等30名被告人,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9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其中最高处罚金达10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开始,茂名籍被告人谢某强组织电话诈骗团伙成员徐某进、徐某飞、谢某满、邓某光、邓某亮、梁某钦、蔡某珍、王某芳、陈某芬(后两人另案)以及被告人李某牛、林某生、林某莹等人在江门市海江区、肇庆高要市、茂名茂南区以及电白水东、岭门、博贺镇等地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谢某强负责购买银行卡以及安排团伙成员徐某进、徐某飞、谢某满为拨打电话诈骗的成员提取诈骗赃款,被告人李某牛、林某生、林某莹负责购买公民信息资料供团伙成员拨打电话,被告人王某英、钟某清负责购买他人银行卡供团伙成员用于接收被骗人的汇款。2014年5月20日,谢某强在茂名市区一房间内被电白警方抓获,并当场从其处缴获他人银行卡53张、手机3部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一批;该团伙的另20多名成员在此前后也陆续落网。据统计,从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20日落网时止,谢某强团伙先后骗取受害人款项共计870多万元,其中谢某强按5%提成得款约30万元。
根据3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30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谢广强、徐某进等被告均不服判决,向茂名中院上诉。
茂名中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对诸上诉人的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予以确认。但将涉案全部银行卡金额共人民币870万元认定为谢广强、徐某进的涉案数额,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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