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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以交友为名实施诈骗 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7-22 10:44:28 | 来源:未知
高州某男子实为70后,并且早已结婚生子,却假冒80后未婚男,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后,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名实施诈骗。近日,高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森

  高州某男子实为“70后”,并且早已结婚生子,却假冒“80后”未婚男,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后,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名实施诈骗。近日,高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森以“黎某强”的身份通过某知名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彭某露,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未婚骗取彭某露信任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22日,彭某露来到高州与其见面后,邓某森以做岩石开采生意、工人受伤需要赔偿为由骗取彭某露60000元。案发后,邓某森通过家属退清全部赃款给彭某露,取得其谅解。据邓某森供述,他与妻子刘某早年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子。2014年7月中旬,他通过某知名交友网站认识一个叫彭某露的女子,并互换了QQ号码及微信号,每天都通过QQ号或微信聊天,并告诉彭某露他是80年出生的,还没有结婚,后发展成男女关系的网恋。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森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鉴于邓某森归案后能退清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邓某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