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徒输钱疑对方出千 结伙抢劫领刑4年
发布时间:2015-01-23 14:23:14 | 来源:未知
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赌博输钱怀疑赌友出千而实施抢劫行为的梁某,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梁某与伍智虽互不知对方的真实姓名,但却是牌桌上的赌友。梁某在一次赌牌中输了不少钱,因此耿耿于怀并决意向伍智要回
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赌博输钱怀疑赌友出千而实施抢劫行为的梁某,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梁某与伍智虽互不知对方的真实姓名,但却是牌桌上的赌友。梁某在一次赌牌中输了不少钱,因此耿耿于怀并决意向伍智要回赌牌输掉的钱。2012年10月11日20时许,梁某以被伍智出千骗了钱而要去找回为理由纠集梁某车、梁某超(两人均已被判刑)、梁某富(在逃)等3人到其家密谋抓人要钱。其后,梁某等4人驾驶摩托车去到茂南区袂花镇豆坡村的一个小卖部前。停好车后,梁某进入小卖部用一把菜刀架在被害人伍智的脖子上将其挟持出小卖部,并强行拉伍智一起坐上了梁某车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超、梁某富等人先后将伍智带到七迳镇马鹿长秋梁村小学旁的一间破旧房屋。随后,梁某强迫伍智承认与人合伙在赌博中出千骗了他的钱,并威胁对伍智使用暴力,强行从伍智携带的包中取走现金4000元,然后将伍智带到米粮路口让其离开。201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梁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持刀挟持和恐吓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梁某与梁某超、梁某车、梁某富等人的抢劫共同犯罪中,梁某提出犯意,纠集同伙实施作案,持刀挟持被害人,恐吓胁迫被害人,抢走被害人的钱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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