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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启动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4-09-11 13:23:04 | 来源:未知
昨日,市政府十一届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我市将原来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

  昨日,市政府十一届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我市将原来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职工医保待遇将大幅提升。此项政策将惠及我市参保职工40多万人。

  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市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办好民生实事的又一惠民利民新举措,也是我市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参保职工不需另外缴费,也不需要另外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原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渠道筹集、划入,不增加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切实加大保障程度

  将原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从原来的“保高额”改为“二次报销+保高额”,不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的自付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还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进行报销,切实加大保障程度。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报销限额高达48万元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部分,按65%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30万元。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4年参保职工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可高达48万元(2015年将提高至50万元)。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出台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面开展符合2014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参保职工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兑现政策待遇,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