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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一男子诈骗合伙人180万 自首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4-07-16 20:34:23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广州7月15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经营电脑组装生意的男子林某利用合伙人对其的信任,用虚假合同诈骗合伙人180万元后潜逃,不久畏罪自首。记者15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林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从2012年底开始,时年23岁的汕

  广州7月15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经营电脑组装生意的男子林某利用合伙人对其的信任,用虚假合同诈骗合伙人180万元后潜逃,不久畏罪自首。记者15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林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从2012年底开始,时年23岁的汕尾陆丰市男子林某与黄先生多次合伙经营电脑组装生意,由黄负责出资,林负责管理,林按时归还本金以及利润给黄。

  2013年6月底,林某停止经营电脑组装生意,但未告知黄先生。2013年8月12日、9月12日,林某先后到东莞市大朗镇向黄先生出示两份伪造的电脑购销协议书,并与黄先生签订了《电脑组装协议书》,骗取黄出资180万元。后林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以及利润给黄。

  2013年10月4日,林某因无力偿还黄先生的投资款而逃匿。2013年11月19日,黄先生向警方报案。2013年12月3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林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80万元,自首,没前科。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完)

(原标题:陆丰一男子诈骗合伙人180万 自首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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