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坟爷”私建5千座墓 获刑四年罚款5万
新快报讯记者杨英杰报道备受媒体及舆论关注的广东“坟爷”案二审17日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上诉人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林耀昌原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负责人,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坊间和媒体称为“坟爷”,备受舆论关注。
一审法院查明,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两期墓园建设均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第一期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建成3232穴墓穴。其中第二期占用的农用地(林地)88.13亩。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通过好友吴某强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送去现金20万元,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林耀昌提起上诉。其否认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承认构成行贿罪,但认为其系被索贿,在被立案前就已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10月1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察人员认为,林耀昌导致大量的林地被毁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潭西镇政府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能成为豁免林耀昌责任的理由。关于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司法人员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如果结合相应情节至少为50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阶段量刑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20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审法院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综合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三年属于量刑偏重,应当依法改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耀昌作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职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林耀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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