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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农村夫妇赴港生二胎后又生三胎被罚6.2万

发布时间:2015-06-30 08:07:00 | 来源:未知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均为农村户口,头胎生了个女儿,后又赴港生了二女儿并落户香港。之后在江门拿到生育二胎许可证,生了一个儿子,因此被蓬江区卫计局认定为超生,罚款6 .2万元。容、胡夫妇认为,按照2008年的国家政策,执行内地计生政策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均为农村户口,头胎生了个女儿,后又赴港生了二女儿并落户香港。之后在江门拿到生育二胎许可证,生了一个儿子,因此被蓬江区卫计局认定为“超生”,罚款6 .2万元。容、胡夫妇认为,按照2008年的国家政策,执行内地计生政策时,二女儿不能计算在子女数内,他们生育的儿子才算“二胎”,于是将蓬江区卫计局告上法庭,围绕计生罚款上演了一幕“民告官”案,结果一审败诉。近日,两人不服又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6年生3娃老二是港籍

  昨日上午,南都记者来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见到了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听他们讲述自己的遭遇。

  容先生、胡女士是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管区人,均为农村户口。2002年二人结婚后,先后于2004、2006、2008年,生下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其中二女儿是在香港出生,至今还是香港户籍。

  当时荷塘镇很多人和我们一样,都跑去香港和国外生小孩。”胡女士说,因为头胎是女儿,二胎是在香港生的,根据当时国家计生政策,二女儿是香港户口,只要没办理内地定居手续,就不按照内地计生政策处理,所以她又生了第三胎。

  转眼间,到了2014年,小儿子6岁了,要上小学了,麻烦也随之而来。

  儿子被认超生要交罚款

  2014年5月1日,胡女士带着儿子去禾冈小学报名,学校要求提供计生证明。胡女士去禾冈管委会办计生证明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她儿子是超生的。

  我们向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胎,并为儿子办理了准生证、入户等手续,但管区说是超生的,不给我们开计生证明。”胡女士无奈之下,反映到本地电视台,经电视台报道后,蓬江区教育局负责人士解释称,入学需要计生证明“是为了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

  由于将计生证明与入学资格捆绑的做法缺乏法理依据,最后教育部门还是准许胡女士的儿子入读了禾冈小学,今年9月读二年级。

  尽管儿子读书问题解决了,但计生部门依然认定属“超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6月23日,蓬江区卫计局作出决定,参照该区200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向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征收62064元。

  征地款被扣集体分红没了

  因为儿子被认定为“超生”,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在禾冈管区的一些福利也被暂时取消了。

  生产队征地,每人有4万多元,我们一家有4个是本地户口,可以拿到17万多元,但被管区扣了;2014年10月发放集体分红,每人1000多元,也被扣了,到现在都没拿到。几个月前,我去找管委会,我说法院都还没证明是违法,你们凭什么扣征地款?”容先生说,自己与管委会干部理论一番后,管委会同意发放了两个小孩的征地款,但还是扣住他们夫妇两人共8万多元的征地款。

  超生罚款6.2万元,被扣征地款8万多元,在别人看来,不如缴纳了罚款,还可拿回2万多元。但容先生、胡女士夫妇不这么想,“我们没有违反国家计生政策,我的儿子也不是超生,所以我们不认可这个罚款。”

  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

  于是,容先生、胡女士夫妇决定诉诸法律。2014年11月12日,他们向蓬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蓬江区卫计局告上法院。

  今年4月22日,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容、胡夫妇败诉。法院审理认定,容、胡夫妇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规避我国计生政策,并采取了隐瞒已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二胎的生育审批,用于生育第三胎,从主客观上均违反了计生的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蓬江区卫计局对容、胡夫妇在香港生育的二女儿应当计算为二胎并无不当,因此,对第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处理恰当”。

  一审落败后,容、胡夫妇不服,又于5月11日提出上诉。6月2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判决尚未出炉。

  焦点问题

  港籍二女儿是否算二胎?

  针对该案,蓬江区卫计局解释称: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而容、胡的二女儿回内地居住,两年内累计已达到18个月以上。

  容、胡夫妇称:蓬江区卫计局在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的行政许可行为,和以签注方式确认其儿子属“政策内生育”,说明了非超生。

  二女儿是香港户籍,并未办理定居内地手续,根据《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计生政[1999]6号文)的内容,在执行内地人口和计生政策规定时,依法不能计算在子女数内。

  至于蓬江区卫计局提到的[2010]48号文适用时间及条件是“2010年3月15日之后出生的”,而其二女儿是2006年出生,时间上已不适应。

  政策对比

  计生政[1999]6号文

  如果所生子女回内地后没有办理定居内地手续,不能算作定居内地,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能计算该子女数,不能对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国人口函[2010]48号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原标题:江门农村夫妇赴港生二胎后又生三胎被罚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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