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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两类劳动者可领高温津贴

发布时间:2015-06-05 17:42:27 | 来源:未知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惯例每年6月至10月,是高温津贴发放的季节。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包括一般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与往年相同,为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市人社局称,用人单位还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维权。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原标题:江门两类劳动者可领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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