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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两男子收购苍鹰获刑10年并处罚金6000元

发布时间:2016-07-26 09:15:08 | 来源:未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吃野味、喝浸泡的野味酒,但并不会去了解这野味的品种和珍贵性,有时为了一时的嘴馋就可能收购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其实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源市和平县两名男子就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被法院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吃野味、喝浸泡的野味酒,但并不会去了解这野味的品种和珍贵性,有时为了一时的嘴馋就可能收购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其实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源市和平县两名男子就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公开审理该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

  根据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兴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用以驯养,并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托运给他人;被告人伍某财无视国家法律,收购并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苍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以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杰表示,案件涉及的苍鹰,又名黄鹰、鸡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希望本案二被告人惨痛的人生教训,能够唤醒人们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意识,引起大家的深思与警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刘杰表示。

  二审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涉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定罪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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