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去世儿媳要求均分赔偿 法院:儿媳婆婆四六分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文添) 丈夫遇交通事故去世,妻子和婆婆因赔偿款分配问题谈不拢诉至法院。近日,黄埔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妻子分得赔偿款9.8万余元,婆婆分得17.8万余元。
儿媳起诉婆婆要求均分赔偿款
2016年12月9日,阿亮(当事人均为化名)驾驶无牌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两人,在黄埔区对出路段行驶时,与马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事故造成阿亮等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阿亮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4日死亡。2017年1月,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阿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黄埔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阿亮妻子阿娟和阿亮母亲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二人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1.7万余元。
但这之后,二人却因这笔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起了矛盾。阿娟认为,这笔款项应当均分,婆婆则不同意,认为这笔款项中包含了老人家的生活费,阿娟不能也要。阿娟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各分一半款项。
法院:丧葬费等一般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当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所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对权利人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本案中,受害人阿亮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死亡,其因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发生在阿亮生前,故原则上应在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当中支出,而所得的这一部分赔偿也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如阿娟和婆婆存在垫付情况的则应先行返还。
另外,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则为处理阿亮丧葬事宜的近亲属即阿娟和婆婆的财产损失,在双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该部分费用应由二人均分,如果其中一方有超过一半比例垫付情况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补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儿媳和婆婆四六分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娟和婆婆作为阿亮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阿娟与阿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仅三年,且没有生育子女,阿娟又正值壮年,还有完全的劳动能力,而阿娟婆婆作为阿亮母亲,养育阿亮多年,且目前年事已高,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因阿亮死亡所受的精神痛苦及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要高于阿娟,本院酌定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阿娟和婆婆之间以4:6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判决明确,阿亮需要扶养的人仅为其母亲,即该部分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由其母亲一人分得。综合阿娟和婆婆在此前所花费的费用、损失等,法院判决,阿娟分得款项9.8万余元,婆婆分得1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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