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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豪去世 其子被继母索要房款:一半钱是我的

发布时间:2019-01-21 11:14:03 | 来源:信息时报
身家过亿的富豪给儿子买房,没过多久不幸去世。之后,儿子和继母因财产问题起纠纷,继母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一半购房款及月供款。近日,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这名继母的诉请。 继母:先夫给子买房供楼,一半钱是我的 2016年,阿珊起诉至法

  身家过亿的富豪给儿子买房,没过多久不幸去世。之后,儿子和继母因财产问题起纠纷,继母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一半购房款及月供款。近日,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这名继母的诉请。

  继母:先夫给子买房供楼,一半钱是我的

  2016年,阿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飞返还200多万的购房款。阿珊诉称,小飞父亲生前并未立下遗嘱。2014年,阿珊与小飞一起清点遗物时,意外发现小飞父亲为小飞按揭购置了两套房。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小飞才18岁,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承担首期款和月供。小飞父亲去世后,小飞要继母阿珊帮忙继续供楼,继母阿珊为小飞供楼直至2015年。

  继母阿珊认为,小飞父亲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使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支付两套房的首期款以及部分按揭供楼款,是无权处分,小飞作为直接受益人,应该全额返还。小飞父亲去世,继母阿珊要求小飞返还由小飞父亲支付的购房首期款以及按揭供楼款中的一半。

  儿子:父亲为儿子买房是合法赠与

  小飞则称,继母知道父亲给小飞支付首付款的事情。继母起诉小飞,是为了胁迫小飞在其他继承纠纷中有所妥协。父亲资产过亿,几百万的购房款在父亲总资产里占比太小,虽然无法区分父亲支付的购房款属于与继母结婚前的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但是纵观父亲财产状况,父亲有权利处分为儿子购房的这笔钱。

  父亲为儿子买房也没有给父亲与继母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父亲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父亲身体不太好,希望多照顾儿子,给儿子买房供楼属于赠与。父亲为儿子作出如此安排,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继母起诉继子,有违父亲照顾儿子的心愿。

  判决:驳回继母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小飞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的房价总金额600万余元,首付190万余元,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付款;另一套房价总金额300万余元,首付180万余元,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付款。

  同月,小飞与银行签订两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事宜;小飞父亲与银行签订两份《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银行与小飞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债务履行,父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期间,父亲陆续向房产商转账,支付了两套房的首付。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父亲先后为小飞支付月供款,共计36万余元。

  经审理,天河法院驳回阿珊的全部诉讼请求。阿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继母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知情

  法官表示,小飞自2004年起一直随父亲生活,阿珊与小飞父亲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小飞亦随阿珊及父亲共同生活,故双方间形成继母和继子关系。

  阿珊与小飞父亲结婚后,一直抚养教育小飞,根据《婚姻法》规定,作为继母的阿珊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小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一般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阿珊在小飞父亲死亡后,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也按月向小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关款项,该行为表明其对小飞父亲为小飞购房及分期还款的事实是知悉并认可的,阿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知道小飞购房后提出过异议,故阿珊对小飞父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知情的。

  儿子获赠房产并非不当得利

  父母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购房款仅占小飞父亲资产的较小部分,并未对继母阿珊与小飞父亲的共同生活造成实质影响,小飞父亲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

  小飞基于赠与而取得的购房款及月供款,是依据合法的赠与合同而获得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继母主张小飞不当得利并要求归还相关款项及其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现实中,父母一方再婚后,为其上一段婚姻关系中的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或其他资产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践中也因此引发许多纠纷。法官提醒,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权利,对于合理支出亦应享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

(原标题:广州富豪去世 其子被继母索要房款:一半钱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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