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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要钱不成打伤父亲 称父亲先动手的

发布时间:2016-09-13 08:12:05 | 来源:未知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但有时难免因家庭内部矛盾产生摩擦,甚至是大打出手。也有人考虑到亲属关系,血浓于水,不忍对簿公堂,但如果真的告到法院,也能获得支持。今天将通过两则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损害案例,为您解析侵权索赔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打伤父亲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但有时难免因家庭内部矛盾产生摩擦,甚至是大打出手。也有人考虑到亲属关系,血浓于水,不忍对簿公堂,但如果真的告到法院,也能获得支持。今天将通过两则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损害案例,为您解析侵权索赔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打伤父亲赔医疗费

  2013年11月3日,小儿子阿伟(化名)一进门便问父亲黄伯(化名)要钱,黄伯说没有,二人便发生口角。阿伟说,房子和东西都是他的,因此要拆床。黄伯上前阻止,被阿伟打倒在地,无助之下只能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伯因钝物作用致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因被钝物作用致左颞顶部及右膝部损伤,属轻微伤。

  待身体稍微恢复后,黄伯请求法院判决阿伟支付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越秀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向越秀法院提起控诉,查明了当天因家庭纠纷发生打斗的事实,后因重新鉴定黄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故不予起诉,法院裁定准予。

  法院认为,法院及检察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均证明阿伟殴打黄伯致轻微伤的事实,阿伟虽然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最终判决阿伟赔偿黄伯医疗费3334.89元、交通费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2 弟弟打伤姐姐对簿公堂

  小会与小丛(均为化名)两人为亲姐弟,姐姐小会与小丛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受到小丛殴打,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小丛向姐姐赔偿医疗费35元与交通费25元,驳回姐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姐姐不服提起上诉。

  姐姐诉称,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弟弟有当庭道歉,但庭审结束后却翻脸不认人,继续用恶言辱骂,不仅造成自己的听力下降、手臂瘀伤等身体伤害,还导致自己心理上遭受莫大的侮辱。为此,姐姐上诉请求判弟弟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予以确认。根据弟弟小丛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姐姐小会关于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造成家庭成员人身损害,也应担责

  我国《侵权行为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尽管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人身损害,侵权人也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也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成员之间的肢体冲突,严重的还构成了轻微伤,依照我国法律,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均为应赔偿的范围,因此两个案例均对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费用予以支持。

(原标题:广州男子要钱不成打伤父亲 称父亲先动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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