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迷昏朋友后将其8个月男婴拐到湖南
自己不能生就把主意打到朋友头上,借着看望的名义将其迷倒,抱着孩子就跑……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名女子构成拐骗儿童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郭芳(化名)现年44岁,湖南省蓝山县人。据其交代,其因丧失生育能力,当得知朋友李女士育有一男婴后,便萌生出将该男婴抱回乡下抚养的念头。
今年6月17日上午,她趁到李女士家串门之机,事先买好糖水,并在糖水中兑入早已准备好的安定药,趁李女士喝完糖水昏睡之时,将其8个月大的男婴抱走。据了解,郭芳与李女士都是打散工,两人算是认识,但并非知根知底般相熟,李女士也压根没想到郭送来的糖水是“有料”,而郭则是处心积虑。
案发当日22时许,郭芳在湖南省蓝山县境内高速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拐骗婴儿同时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芳无视国家法律,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郭芳及其辩护律师关于郭因丧失生育能力,望子心切而产生作案动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加之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遂综合作出如上判决。
拐卖和拐骗差一字大不同
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认定郭芳构成拐骗儿童罪,而非拐卖儿童罪,两罪针对的对象均是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但前者的目的是自己收养或奴役,而后者则可能是贩卖牟利。因此,二者的起刑点也有所不同。
以拐骗儿童罪来说,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亲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法从重惩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拐卖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等情形的话,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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