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男子酒后玩枪走火 打中自己左胸
南都讯 记者姚建国 通讯员黄灿 “是110吗,有人被枪打伤了,快叫救护车来”。报警后,报警人却不知所终,警方调查后发现竟是一起酒后兴起,玩枪走火射中左胸案。近日,三水法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一年。
报警人事后玩失踪
被警方怀疑
今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强与同村兄弟李X饮酒后回到三水人民二路。进入出租屋后,李某强趁着酒兴取出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五发子弹,并将子弹装进弹夹上膛。被害人李×好奇不已,跟李某强要求拿枪赏玩,李某强随后把枪递给李×,但忘记告诉其子弹已上膛。
后李×赏玩时因枪支走火击中左胸(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强赶紧报警,并将手枪藏到房间床垫下、子弹壳丢到文锋中路一巷子路边。随后,李某强将李×送往三水人民医院后独自离开。案件侦破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强的上述出租屋内缴获了枪支一支、子弹八发、刀具七把和斧头一把。
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但经调取视频监控、现场走访、回访事主及报案人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办案民警发现事主和报警人反映的情况不相符,且报警人事后不知所终,手机关机,情况可疑,经进一步侦查,原来根本没有被人开枪打伤,是自己玩枪走火。
枪支爱好者花11万买来的
据李某强交代,因自己好奇和喜欢玩枪,2013年12月中旬经一个朋友介绍,来到清远佛冈向一名男子以1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手枪,并配送了五发子弹,另外还免费获赠了四发霰弹枪子弹。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鉴于被告人李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刑一年。
法官说法
自制枪也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枪罪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即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
如果构成上述两个条件,即使是自制枪、气枪等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此,法官提醒,我国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远离枪支,以免玩枪走火,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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