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工头承包村里工程遭村主任索贿12万元
两名包工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了顺德某村的工程,并被村主任索要12万元的好处。为能与这名村官保持良好关系,二人照办,但却被公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各自领刑一年。
事发:承包工程,未签合同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期间,顺德区杏坛镇某村村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将杏坛镇所在村康乐中心外的道路建设、某某球场等工程交由翁某、黎某承包建设。承建这些工程时,黄某并没有与翁某、黎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更没有走正常工程投标程序,而是违规直接将工程交由翁某、黎某承包建设。
工程完工后,通过转账,翁某、黎某共收到工程款562019 .8元人民币,黄某借翁某、黎某做工程不用投标少支付相关的费用,以退还工程款中的挂靠费、管理费及部分建筑材料费给村股份社为由,向翁某索要12万元人民币。翁某、黎某为了与黄某保持关系,并得到黄某关照给予村里更多的工程承包,就同意了黄某所提出的要求。黄某要求翁某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以翁某本人名义开具一本新存折,将12万元存入该新存折中。
翁某听从黄某指示,于2009年11月6日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以本人的名义开具了一本存折本,从其名下的两本存折账户上将两笔金额均为6万元的款项转到该存折本。然后,翁某将存有12万元人民币的存折本交给黄某使用。黄某收到翁某存折后,分多次通过转账、提现及A T M柜员机取款共取走11.1万元人民币。
法官:2人系共同犯罪
后翁某向黄某追问存折,黄某称存折已丢失,于是翁某2013年12月4日到顺德农商银行将该存折的余款9183.14元(含利息)人民币转到其另一农商银行账户上,然后将该存折销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翁某、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翁某的律师提出,翁某是受胁迫而被动配合他人侵吞集体财产,其也并未因行贿行为而获取到不正当利益等辩解请求轻判。黎某则认为自己是从犯,对于翁某提出把12万元的存折交给黄某的时候,黎某是不置可否的。
法官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分别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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