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六旬保安好心帮女子送货 途中从电动车掉落身亡
女子张某到某公司拿货,该公司当值保安康某见其货物较多,遂主动帮忙送货,途中,65岁的康某意外从张某的电动自行车上掉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释法称,关于此案,要注意区分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明确被帮工人的责任。本案中,康某在帮助张某送货过程中,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掉落,由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康某于2014年12月24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部分电子产品加工业务外发给张某等外发商加工。
2015年1月5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到上述公司拿货,用电动三轮车搭载三箱磁芯。康某当时为上述公司的当值保安。康某见张某货物较多,就主动帮忙,为张某送货。当天10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康某到东莞市塘厦镇莲湖北路2号金利厂门口路段时,康某从电动车上掉落,造成康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法官释法
受益人负事故全责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案,法官释法称:要注意区分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在受雇期间,雇员行为受雇主支配和约束,雇主要对雇员进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雇主支付雇员报酬。而帮工关系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的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的行为。
要明确被帮工人的责任。帮工和被帮工是相对应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康某在帮助张某送货过程中,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掉落,由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职务外受伤后的雇主责任问题。康某为某公司的雇员,系公司保安,康某当时为65周岁,康某与某公司之间为劳务合同(雇用)关系。保安的职责为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但康某在上班时间为张某送货,超出了其职务范围,不属于在履行工作的职务,也不属于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对康某受伤的事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康某自身的过错问题。根据事故认定书,康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作为肇事的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其在乘客受伤后有报警和救治的义务,故康某对此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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