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骑车女子被行人撞身亡
只有机动车才会构成交通肇事,行人一定是弱势群体?非也!行人也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江西女大学生黄静(化名)毕业前夕来到广东东莞找工作期间,横穿马路期间突然折返,撞倒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骑车女子受伤身亡。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不寻常的行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黄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事发偶然、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免予刑事处罚。
东拼西凑10多万元陪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2014年11月,江西一所大学的大四毕业生黄静到东莞市虎门镇找工作。当月27日11时许,黄静步行经过虎门镇人民南路执信公园路段时,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市民游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黄静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碰撞。黄静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随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游女士送往医院。黄静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当天,黄静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意外的是,经过抢救游女士不幸离世。经鉴定,游女士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悉,黄静家境并不好,靠助学贷款上的大学。游女士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家庭条件也不太好。事发后,黄静四处向亲友求助,东拼西凑借了10多万元赔偿给了游女士家人,获得对方谅解,对方请求法院对黄静免予刑事处罚。
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首
法庭上,黄静当场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黄静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在游女士驾车临近时无故倒退、折返。黄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黄静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考虑到此案发生的偶然性,黄静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静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行人违规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悉,离惨案地点不到十米处就有人行横道,但黄静并没有作此选择。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廖新星法官称,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以往案例,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这场悲剧虽属偶然,但与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廖法官呼吁,行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道或者人行天桥,切忌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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