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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禁止“裸官”任职重要敏感岗位

发布时间:2014-09-09 07:35:10 | 来源:未知
广州市人大近日发布公告,将制定《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增加进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并拟于本月下旬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在广州市人大网(www.rd.gz.cn)挂网公示,本月18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大近日发布公告,将制定《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增加进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并拟于本月下旬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在广州市人大网(www.rd.gz.cn)挂网公示,本月18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州将禁止“裸官”在监察、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也不得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而“三公”经费、社保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事项,须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督。

  焦点1 约束“裸官”

  不得任职重要敏感岗位

  今年上半年,广州曾出台专门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但相比之下,《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稿)规定更为详细,且有不少条款属含金量颇高的“加码”措施,比如增加了针对“裸官”的约束措施,明确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要定期抽查核实。

  草案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指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且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在用人倒查制度中,草案稿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焦点2 个人事项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抽查核实

  广州早已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要定期抽查,在此前《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立法时还曾引起争议。本次公示的草案稿中终于取得了“突破”——草案稿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

  依据草案稿,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领导干部”指本市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区、镇机关中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区、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八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同时,草案稿还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晋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前,应当依照规定听取有关机关对拟晋升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履行廉洁广州建设责任情况的意见,同时也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予以核实。

  焦点3 权力监督

  重大投资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条例草案稿在制度建设方面着墨颇多,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定期清理、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标准,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程序,并依法公开决策结果。

  而较为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监察制度。草案稿规定,市、区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电子监察制度,下列事项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二)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三)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预算,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财政专项资金等公共资金管理行为;(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等重要事项。

  此外,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任中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通过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焦点4 基层组织监督

  成立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

  与《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同,草案稿以社会领域廉洁建设形式,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

  针对基层组织腐败案件频发,草案稿规定,区政府及镇街应指导成立村务或者事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以及其他重大管理事项;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制度,实行农村建设项目发包和资产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等行为统一进场交易;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村民委员会以及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出国(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