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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把人才称号作为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18 10:13:30 | 来源:未知
12月18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到,不将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不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成效,

  12月18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到,不将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不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扭转以“帽子”为牵引建设人才队伍的不良倾向。

  意见共十二条,具体如下:

  ——正确理解人才称号内涵。人才称号是在人才计划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人才的入选标识,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才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广大人才树立成长标杆,激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担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正确看待人才与人才称号的关系。人才称号获得者是优秀人才的代表,是高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平等看待各类人才。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监督、流动机制,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不将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不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扭转以“帽子”为牵引建设人才队伍的不良倾向。

  ——正确认识人才称号获得者的使命责任。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第一身份是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优秀拔尖人才中发挥突出作用。要坚持自主创新和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努力在建设科教强国和文化强国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提供支撑。要强化价值引领,坚守精神追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甘为人梯、奖掖后学,努力成为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典范。

  ——推进人才计划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强化人才计划的战略性、系统性、基础性建设,将人才计划实施的重心转移到激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履行特定岗位职责、作出创新性贡献上来。要精简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对原有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层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当的不再重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在相同层次人才计划实施中,高校要避免重复推荐人选,同一人才在计划支持期内只能获得一项。要认真检视正在实施的人才计划,明确计划定位,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依法管理,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材编写、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团队建设等要求综合纳入人选参评条件和考核内容,避免出现仅授予人才称号、给予待遇但缺乏有效管理考核的现象。要对人才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成效不佳、重复支持、没有实质性支持举措的要及时终止。

  ——强化人才称号获得者岗位管理。高校要依法依规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合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等,建立健全中期履职报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履行合同、承担任务、发挥作用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增强合同约束力,推动人才称号获得者树立法治意识,强化履职担当。要健全兼职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对人才“双聘”“多聘”情况的监管力度。要完善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对不能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解约退出并不再提供计划支持;对有违反师德师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制退出并撤销称号及入选资格,实现人才计划能进能出。对支持期已结束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相应人才称号,确需使用的要标注支持期,如未规定支持期需标注入选年度。

  ——规范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高校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学校定位、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人才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精准提出人才招聘和引进岗位需求,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延揽人才,不将人才称号作为硬性指标,不针对人才称号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要统筹用好国内外人才资源,不将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引进的限制性条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招揽和引进人才,不得招揽在支持期内的高层次人才,禁止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招揽和引进全职人才。人才成果严格按照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东北地区挖人才。要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前期培养投入补偿机制。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为实施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大力培养支持各类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持分类施策,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才提供应有的支持,搭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需求的发展平台。高校要将国家人才计划与本校实际紧密结合,统筹考虑人才称号获得者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对在支持期内的人才称号获得者,要按照政策和合同约定落实配套的条件保障;对其他人才,要健全针对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则上不设置年龄、资历等非学术性门槛,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大对青年优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力度,基于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创新需要和人才发展潜力,提供长期稳定、丰富多元的支持。

  ——改进评估、评价和评审方法。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要坚持对师资队伍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将人才称号和数量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减少评价结果与学术资源配置直接挂钩。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学成效,基于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发展潜力和现实表现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考核周期,优化评价标准和方式,合理运用综合评价、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同行评价等方式科学开展评价,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各类学科基地评估、学位点申报、项目评审、评奖评优,要结合实际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得将是否获得人才称号或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作为限制性条件或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申报书中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相关栏目。

  ——坚持正确的收入分配导向。高校要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精神和物质激励结合、岗位职责和收入水平匹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不将人才称号与薪酬待遇等物质利益简单挂钩。对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探索建立当期和长期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与其履职年限、长期贡献相匹配的机制,引导高层次人才长期稳定服务。要统筹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收入分配水平,消除引进人才和非引进人才、有称号人才和其他人才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净化人才称号使用外部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各类人才取得的业绩和贡献,不得以获得人才称号作为宣传重点,不发布关于人才称号的各类名单、统计、排行,不引用和宣传其他机构以人才称号为主要指标撰写的报告、编制的排行。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高被引论文作者、学术组织负责人等作为人才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加强人才称号使用监督。高校要强化主体责任,把规范人才称号使用作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自评自查,听取校内各层次人才意见建议。教育部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人才称号规范使用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加强对人才称号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要定期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评估评价活动中涉及人才称号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及时纠偏纠错,违规使用人才称号问题严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决扭转“唯帽子”倾向,把规范使用人才称号落实到人才工作各环节。要建立人才引进把关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完善把关程序,拓宽把关渠道,加强对人才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观点、廉洁自律、现实表现等的全面把关。要强化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组织开展培训、国情研修等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人才的联系服务,积极为人才安家落户、子女就学、享受健康医疗服务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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