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生意伙伴威胁强奸 趁对方拿避孕套逃离报警
发布时间:2017-05-15 17:28:12 | 来源:网络
正义网桂林5月15日电 男子见与其在生意上有来往的女青年长得漂亮,便热心为其订房,看似一片好心,实则早有预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 现年28岁的郭某,是荔浦县人。郭某在荔浦县一乡镇经营一
正义网桂林5月15日电 男子见与其在生意上有来往的女青年长得漂亮,便热心为其订房,看似一片好心,实则早有预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
现年28岁的郭某,是荔浦县人。郭某在荔浦县一乡镇经营一家农资店,与广西柳州的女青年阿丽(化名)在生意上有业务来往。2016年11月24日,阿丽驾车从柳州到郭某的农资店进行回访,并答应帮郭某购买一支唇膏,后阿丽驾车回到荔浦县城。当晚郭某热心地为阿丽在县城一酒店预定好了房间。
次日凌晨2时许,郭某来到酒店,以拿唇膏为由进入阿丽入住的房间,并在该房间内洗完澡后赤裸上身,趁机躺在阿丽的床上,欲与阿丽发生性关系,阿丽极力反抗,并用手挡开郭某的手,哭喊着不要这样做,郭某继续脱阿丽的衣裤。阿丽见无法阻止,就告知郭某去拿避孕套,后阿丽趁郭某去卫生间拿避孕套之机,逃离该房间并报警。2016年11月25日,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郭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据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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