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ATM机插有银行卡 取走2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4-27 11:16:25 | 来源:网络
4月26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对外通报了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取走别人遗忘在ATM机内的卡内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 去年12月2日,杨某来到奥山世纪城的一个ATM机前存钱,却发现ATM机上竟
4月26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对外通报了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取走别人遗忘在ATM机内的卡内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罚。
去年12月2日,杨某来到奥山世纪城的一个ATM机前存钱,却发现ATM机上竟然插着一张卡,而且屏幕显示在取款界面。杨某随手点了取款5000元的键,没想到取款机哗哗吐出了5000元纸币。一阵欣喜之后,杨某又连续点了三次,一共取走该卡内人民币20000元。随后,被害人赵某通过手机短信发现自己卡被取走20000元,于是便报了警。公安民警通过从银行ATM机上调取的视频监控,锁定了杨某,将其抓获。
归案后,杨某积极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据杨某交代,自己曾经也有过将卡遗忘在ATM机内、钱被人取走的经历,当时报了警,却不了了之。此次杨某遂抱侥幸心理,一时贪念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铸成大错,给自己清白的一生染上了污点,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困扰,自己正在上中学的孩子因此事对其颇有怨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杨某适用了缓刑。(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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