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快到家门赶走代驾 自己开车致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7-02-24 14:35:42 | 来源:未知
醉酒后请了代驾,快到家时却一脚踢走代驾自己开,酿成一死一伤的事故。被告人侯某亮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方指控,2016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亮与朋友喝酒后,与好友杨某一起坐在车后座,由代驾开车送回黄
醉酒后请了代驾,快到家时却一脚踢走代驾自己开,酿成一死一伤的事故。被告人侯某亮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方指控,2016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亮与朋友喝酒后,与好友杨某一起坐在车后座,由代驾开车送回黄埔区。22时54分,代驾黄某行驶到黄埔区笔村斗元治安亭时,侯某亮强行将朋友杨某、代驾黄某赶下车,并驾驶车辆碰撞治安亭附近的栏杆。
23时许,侯某亮行驶至一横路路口时,遇到被害人闵某军、闵某凤在该处步行横过马路,车辆与二人发生碰撞,致使闵某军当场死亡,闵某凤受伤(轻伤一级)。
监控录像显示,侯某亮在撞人后曾在事故地点有短暂停留,但不顾治安员询问,继续向前开,冲入笔村一纵路尽头的菜地,被治安员和交警抓获。经抽血检验,侯某亮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65.8mg/100ml。
代驾黄某证言称,侯某亮当晚处于醉酒状态,行驶途中,侯某亮多次要求由自己开车,均被黄某拒绝。
行至距侯某亮家大约一公里的黄埔区笔村时,侯某亮再次提出由他开回家,并强行将黄某和杨某赶下车。黄某称,他被侯某亮一脚踢下车。
焦点:交通肇事
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侯某亮撞击治安亭的栏杆是否构成肇事,是否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为庭辩焦点。公诉人一方认为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侯某亮的辩护人称应判交通肇事罪。这两个罪名量刑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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