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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拥抱示爱致女方落水 不施救致其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2-04 08:46:49 | 来源:未知
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起了小殷的反感。情急之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没想到,小殷慌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别人对

  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起了小殷的反感。情急之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没想到,小殷慌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别人对小殷施救。第二天,小殷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小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张某及其家人十分不解,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水死亡,张某只是没有救小殷而已,怎么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其实,见死不救并非都构成犯罪,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殷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张某试图拥抱小殷,导致其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前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即使自己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张某不履行这种义务,见死不救,就会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意是个刑法术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结果的发生。张某明知小殷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小殷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