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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身份证被冒用开公司 获赔精神损失1.2万元

发布时间:2016-09-29 08:07:06 | 来源:未知
李科原本是厦门一家科技公司老总,然而在公司2013年年审中,李科却发现名下平白无故多了一家注册地在成都的商贸公司。由于多出来的这家商贸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使得李科名下的科技公司也无法通过工商企业年检。原来,他身份证遗失过,被别人冒充他信

  李科原本是厦门一家科技公司老总,然而在公司2013年年审中,李科却发现名下平白无故多了一家注册地在成都的商贸公司。由于多出来的这家商贸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使得李科名下的科技公司也无法通过工商企业年检。原来,他身份证遗失过,被别人冒充他信息开了一家公司。此后,李科陷入了一系列麻烦当中。无奈之下,李科一纸诉状,将当初假冒自己名义注册公司的人推上被告席。日前,郫县法院对这起侵犯姓名权案件作出判决,侵权人除需赔礼道歉并支付李科差旅费等外,还需赔偿李科精神抚慰金1.2万元。

  多出的公司被列入黑名单

  导致李科公司无法通过年检

  作为厦门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2013年企业年检时,李科发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他的名下,突然多出了一家注册地在成都郫县的商贸公司。更具体的是,这家商贸公司现已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还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李科名下的科技公司也无法通过年检。无奈之下,李科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即变更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便让科技公司通过年检维持运转。

  法庭上,李科陈述,此前,他从未到过四川,对自己名下突然多出来的这家公司也全不知情。后来通过委托律师查询,李科才知道,此前,一个名叫张龙的人持一份伪造的委托书和李科身份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这家商贸公司。而对于身份证的来源,李科则回忆起了这样一件事,2006年9月自己身份证就曾遗失过。同年9月7日,李科还曾前往厦门警方报失,警方也进行了登记。

  哪知,一年多后的2007年10月26日,张龙则持李科身份证和另外一位名叫王远的人的身份证,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这家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科。2011年,商贸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这意味着在李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贸公司正常运行了约四年之久。

  此后,李科以工商局为被告,商贸公司为第三人,向成都新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黑名单设置。由于商贸公司设立登记,系身份证原件的形式审查,李科诉求未获法院支持。随后,李科又上诉至中院,成都中院也驳回了李科上诉请求。

  行政诉讼走不通,李科转向民事诉讼。李科以张龙冒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公司行为侵犯姓名权,以及冒用后自己被列入黑名单名誉受损为由向郫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龙除需公开赔礼道歉外,还需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0000元。

  被告自称只是“串串”

  申请追加被告被驳回

  张龙辩称,事情发生后,商贸公司经过注销程序,李科现已能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同时,张龙还表示,整个过程自己就是一个“串串”,“是接受王远和李飞二人委托,帮助他们办理的注册登记。因此,张龙提出请求,申请法院追加王远、李飞二人为共同被告。不过,对于接受王远、李飞二人委托,张龙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张龙还表示,整个过程中李科也有对自身身份证保管不严这一过错。

  郫县法院认定,张龙所说接受委托均系自述,无任何证据佐证,驳回追加被告申请。本案清楚无误的事实即张龙未得到李科授权。另外,李科未妥善保管的疏忽不能上升为此次被告侵权中的原告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张龙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向李科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同时还需支付李科精神抚慰金12000元、差旅费6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