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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无业男子潜入他人家中偷1元 获刑7月罚7000

发布时间:2016-08-09 10:28:27 | 来源:未知
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从当事人家中偷取了两枚5角硬币,后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过法庭审理得知,姜某,男,1971年生人,小学文化,无业,之前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

  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从当事人家中偷取了两枚5角硬币,后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过法庭审理得知,姜某,男,1971年生人,小学文化,无业,之前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这次他不知悔改,再次趁当事人于某不在家时,翻墙进入院内,从后院以跳窗的方式进入于某家行窃。经过一阵翻腾,姜某并没有找到值钱的物品,但“贼不走空”的说法让姜某从挂在墙上的一个绿色皮包里拿走了仅有的2枚5角硬币,然后,其将东西归于原位又翻墙跳出了当事人家。本以为做的神不知鬼不觉的姜某万万没有想到,他这一切的小动作都被记录了下来。原来于某的女儿因为在外地工作生活,对家里年事已高的老人不放心,便给老人家中安装了摄像头,可以通过远程监控软件看到家中的一切。这天10时左右,小于打开手机想看看老人在干些什么,谁知却看到了一名身穿棕色上衣、黑色裤子、戴着白手套的陌生中年男子在家中鬼鬼祟祟地翻找东西。小于马上给母亲打去了电话,并将姜某行窃的照片发给了母亲,让母亲立刻报案。

  由于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