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后酒驾身亡 家属状告13酒友索赔14万
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饮酒后,男子阿全仍自行驾车回家,结果因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当场死亡。死者阿全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悉数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0%的责任,共计索赔14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定聚会组织者及同行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 .3元。
回顾:参加聚会后醉驾身亡
法院资料显示,2015年5月24日,死者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5月25日2时37分,阿全在醉酒状态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凤往小榄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求:13名被告共担20%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的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5月24日阿成生日聚会当晚,和阿全在一起饮酒的13名酒友全部告上法庭。
阿全父母称,当晚阿全与众被告一起饮酒至次日凌晨2点半,组织者阿成没有注意到阿全已经饮酒过量,放任他驾驶摩托车搭乘阿伟回家,阿伟回家后让阿全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回家,致使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原告认为,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阿全的父母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与死者没有接触。
判决:组织者、同行人各担5%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被告阿杰等多名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则表示,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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