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假名字与服装公司签约 骗衣料变卖后跑路
与服装公司买衣料签订合同时用假名字,将买到的衣料倒卖3000元,和另一合伙人五五分成。记者昨天获悉,今年31岁的田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据大兴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0日,在位于大兴区的一国际服装公司内,田某化名“田某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决)与该服装公司签订了970件衣服的加工合同。后来,该公司将服装原料运到田某、谭某某两人位于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向阳路附近的加工厂。2013年10月31日凌晨,两人将970件服装原料运走变卖。据鉴定,这些服装原料价值10万余元。2015年3月30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开庭审理时,田某的辩护律师辩称,田某主观故意不深,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属自首,又是初犯、偶犯,故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理。
田某当庭供述称,2013年,其和谭某某在大兴区南小街开了一家服装厂加工服装,两人都投了一部分钱。后来,两人有
了矛盾,他中途退出了。田某交代,他用“田某某”的名字和该服装公司签过合同,但是后来都是谭某某签的。工厂倒闭后,两人也确实卖了一批衣料,他分到了1500元。
谭某某接受公安讯问时交代,2013年上半年接到田某电话,于是从岳母处借了1.7万元来京,和田某一起干服装加工。工厂开了两个多月,田某接了一批羽绒服的活儿,并在签合同时用了假名“田某某”。在2013年10月20日后,该公司将第3批服装材料送到工厂,可这时工人觉得加工费太低,不想干,两人就商量着将工厂关门。因为第3批服装原料还没裁剪,两人就将这批服装原料卖给了路边一收废料的,共卖了3000元,两人平分了。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伙同谭某某将收到的加工材料变卖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最终大兴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和谭某某共同退赔10万余元给该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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