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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银行经理挪用3500万公款放贷 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6-05-24 07:14:16 | 来源:未知
身为银行客户经理,谎称有回报丰厚的理财产品,诱导客户把在银行的存款转账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再借贷给一家公司。5月23日,记者获悉,新城区法院审结此案,这名客户经理因两年内挪用客户存款3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

  身为银行客户经理,谎称有回报丰厚的理财产品,诱导客户把在银行的存款转账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再借贷给一家公司。5月23日,记者获悉,新城区法院审结此案,这名客户经理因两年内挪用客户存款3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发,被告人李静(化名)系一家国有银行西安某支行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4年12月,李静向客户谎称所在支行有年息为6.6%至7.2%的理财产品,购买数额起点要求较高,并要求统一购买。随后李静利用经手及转账客户资金之便利,让刘某、丁某等48名客户将存在该支行的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上,并将上述客户存在该支行的存款按1.5%~1.6%的月息借贷给一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14年12月,李静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约3500万元。案发后,2014年12月20日,李静向所在支行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配合单位调查,后又在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该案由公诉机关起诉到新城区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主审法官多方了解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甄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静所在的单位作为商业性银行,本身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李静身为客户经理,利用单位的业务特性,谎称以能做高回报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客户将钱款转入自己指定的账户中,客户基于对银行业务特性的信赖,按被告人所示将款项划入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被害单位对客户存入他人账户中的款项具有管理、占有和使用的功能,转入的款项属被害单位的公款。李静利用其客户经理身份掌控他人账户之便,挪用被害单位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根据李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李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其将所挪用的公款退赔,并发还受害方。

  5月23日上午,新城区法院门前燃起鞭炮,40余名受害人送去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百姓信赖”的锦旗,感谢法院公正、高效审结这起挪用存款进行高息理财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