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绊倒致残索赔250万判赔33万 双方均上诉
65岁的徐女士在小区晨跑时,被两只小狗绊倒,导致其颈椎受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她将饲养人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250余万元。一审判决饲养人承担七成责任,赔偿33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晨跑被狗绊倒致残
徐女士家住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是一名退休干部,被告毕某是一名设计师。2014年12月9日6点40分左右,徐女士在小区跑步,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她跑步至3号楼前时,适有毕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狗链的小狗在她侧后方追跑。其中一只黑白色幼犬在她右侧跟跑,数秒钟后,徐女士摔倒。
事发后,徐女士由家属和与毕某同住的杨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徐女士头外伤、头面部血肿及挫伤、上唇部皮裂伤、四肢麻木无力,后转入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并行颈椎后路椎板切除等手术。之后,徐女士又三次住院,直至去年4月出院。
去年2月,徐女士将毕某、杨某及北京万科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毕某二人饲养的两只狗在其身旁追赶,使得她被绊倒致颈椎外伤、脊髓损伤。而且二人无证养狗,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系狗绳。另外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良好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因病致残
毕某否认是其饲养的幼犬绊倒了原告。她称,原告摔倒前已患有严重颈椎病,其手术病情稳定后又发生血肿压迫颈髓等病变是其残疾的直接原因,其颈椎伤残后果与摔倒外伤无因果关系。杨某称,两只狗都与他没有关系,他是做好事把原告送到医院。
万科物业公司认为,毕某和杨某是宠物狗的管理人,公司不应成为被告。此外,公司已经尽了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于业主养犬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文明养犬倡议书等行为,引导业主正确养犬和文明养犬,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担责7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只犬的追跑确对原告晨练造成干扰,与她摔倒致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未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看到两犬追跑,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而原告并未妥善处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毕某的过错责任为70%。经司法鉴定,原告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结合查明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外伤参与度为30%。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两只犬的管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毕某赔偿原告33万余元。
判决后,徐女士和毕某均提出上诉。徐女士要求毕某、杨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135万余元。毕某也要求改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指责原告隐瞒病情
二审开庭时,徐女士的代理人指出,徐女士正常跑步被狗绊倒,一审判决责任三七开,不应予以认定。其事发前三年的体检证明都没有颈椎病,最终残疾是摔伤导致。代理人称,徐女士如今需要完全护理,由老伴和护工照顾。
毕某坚持认为,录像中并未显示两只狗追徐女士,小狗在自行玩耍,徐女士是不慎摔倒。因狗太小,所以没有办证和牵引。另外,徐女士选择手术治疗与其所受外伤无关,其隐瞒了之前患有颈椎病的事实。毕某还称,杨某只是与她合租的同事,徐女士称二人同居构成名誉侵权。
由于毕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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