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奔波千里投靠老同学 被逼搞传销拘禁11天
发布时间:2016-05-09 10:40:06 | 来源:未知
不远千里投奔老同学来找工作,却被关起来逼着搞传销。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件。 范某有个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何某,聊天中得知对方在阜阳工作,混得还不错。2015年10月30日,范某受何某之邀来阜阳游玩,顺便寻找发财的门路。谁知刚踏进出
不远千里投奔老同学来找工作,却被关起来逼着搞传销。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件。
范某有个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何某,聊天中得知对方在阜阳工作,“混得还不错”。2015年10月30日,范某受何某之邀来阜阳游玩,顺便寻找发财的门路。谁知刚踏进出租房的门,他就被一个陌生人控制起来。
范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进了传销窝点,而何某早已不见踪影。这个传销组织位于颍东区訾营社区一民房内,门窗封闭严实,从外面根本看不出来什么异样。
在接下来的11天里,由陈某专门负责对范某进行看管,对他做思想工作,还以非法搜身、扣押财物、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范某加入传销组织。
范某虽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时刻在寻找逃出去的机会。2015年11月11日,范某以购买棉衣为由,在陈某的监视下来到商业街。在店铺内,范某突然大喊“抓小偷了”,吸引众多市民出手相助。还未反应过来的陈某,被一群人牢牢控制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近日,颍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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