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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订婚后发现性格不合 提出分手要回彩礼

发布时间:2016-04-20 15:31:38 | 来源:未知
一对男女经他人介绍后迅速订婚,男方付给女方近2万元礼金,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今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订婚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 小斌(化名)和小芳(化名)于2014年底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互相产生好感。

  一对男女经他人介绍后迅速订婚,男方付给女方近2万元礼金,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今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订婚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

  小斌(化名)和小芳(化名)于2014年底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互相产生好感。因考虑到年纪已不小,小斌匆忙向小芳支付了订婚礼金19900元,小芳家依风俗返还了7200元给小斌。过完年后,小芳随小斌一起到其务工处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发生夫妻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小斌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遂向小芳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12700元。因多次协商不成,小斌诉至法院。小芳则辩称,按农村风俗,如系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返还彩礼,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农村习俗中,一般若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退还彩礼;女方提出分手,则应全部退还,双方如自愿按此风俗操作,并不违背法律,应予以认可。但如男方坚持索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小斌与小芳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对小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不过,对返还彩礼的金额不宜全部返还,应结合双方导致分手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是否发生了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由小芳返还小斌彩礼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双方准备给付或收下彩礼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考虑好是否是适合结婚的对象,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