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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打洞盗窃仓库240部手机 均获刑10年以上

发布时间:2016-04-11 06:58:11 | 来源:未知
今年30岁的常某、38岁的姜某及36岁的雷某,在获知一物流仓库内存放有iPhone6手机后,联手打洞进入该仓库,盗走240部苹果手机,价值共142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两名同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

  今年30岁的常某、38岁的姜某及36岁的雷某,在获知一物流仓库内存放有iPhone6手机后,联手打洞进入该仓库,盗走240部苹果手机,价值共142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两名同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时许,经常某提议,3人事先预谋,来到海淀区西北旺镇土井村一物流仓库,由常某用铁锹等工具凿墙挖洞,姜某、雷某望风,破墙进入该仓库,盗走广州一家物流公司存放在该处的240部64G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142万余元。

  得手后,姜某联系他人将手机变卖,3人分了赃款。

  2014年12月26日,姜某、雷某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常某被抓获。民警从姜某处起获赃款4.3万元,从雷某处起获赃款20.7万余元及用赃款买的4根金条,另从常某处起获赃款10.4万余元及用赃款买的1辆歌诗图 轿车。

  海淀法院认为,3人结伙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该共同犯罪中,3人各有分工,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因常某是犯意的提起者,故从严惩处。

  最终,海淀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2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1万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