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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次以试车名义抢夺二手车 持枪威胁车主

发布时间:2016-03-25 07:46:34 | 来源:未知
购买二手车时以试车为由,突然开走他人车辆,甚至持枪威胁追上来的车主,并为躲避警方的追捕在三里屯地区驾车撞击多台车辆。昨日,22岁青年李智豪被控抢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受审。公诉机关称,李智豪共作案4起,抢

  购买二手车时以试车为由,突然开走他人车辆,甚至持枪威胁追上来的车主,并为躲避警方的追捕在三里屯地区驾车撞击多台车辆。昨日,22岁青年李智豪被控抢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受审。公诉机关称,李智豪共作案4起,抢得的车辆价值17万元左右。

  李智豪对抢夺车辆供认不讳,但否认曾持枪威胁受害人。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查,2015年2月5日,李智豪在通州区乘被害人曹某某不备,在试车过程中,抢得曹某某欲出售的尼桑风度轿车一辆,价值2.7万余元。此后李智豪又以同样方法作案三次,四起案件中抢得的四辆轿车共价值17万元左右。在3月11日最后一起抢夺车辆的案件中,他携带枪状物至朝阳区孙河地区,以试车为由抢得轿车后,持枪状物威胁驱车追赶他的被害人。该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

  3月11日18时30分许,李智豪驾驶抢得的该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工体北路,为抗拒抓捕,强行驾车逃离,在此过程中,连续冲撞数台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智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后又持枪威胁他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豪为抗拒抓捕,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数台正常行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上午案件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审理,李智豪表示,第一次作案前他本打算买车,试车时发现有机可乘,便将车开走。李智豪联系的受害人多通过网络发布卖车消息,随后被李智豪约出。李智豪作案前乘坐“黑车”前往,并让车辆停在路边等候,此后蒙骗车主称“黑车”是自己所有,将车暂押给车主,好使车主放心自己单独试车,从而将车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