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爱车被撞贬值3万多 索赔贬值费遭法院驳回
车子出事故受损后,就变成了“事故车”,往往会贬值,但贬值不一定受到法院的支持。
新津司机小刘买了一年多的爱车被撞,严重受损,车辆贬值3万多。小刘将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贬值费。新津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贬值费,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车辆贬值费,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一些法院不支持,而一些法院支持。
爱车被撞
维修后车辆贬值3万多
2013年10月,小刘妻子花98900元购买了一辆标致308 轿车。平时都是小刘上班用,很爱惜。然而在2014年11月11日,小刘的爱车被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到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小刘没责任。
此后,小刘的爱车被拖去修理,产生修理费、材料费等4万元。小刘觉得自己的爱车肯定贬值,他就拿去鉴定。去年2月12日,经机动车评估公司评估,小刘的爱车贬值达35558元。车子才开1年多,贬值就达3万多,小刘决定找肇事司机要回这笔损失。
协商不成,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车主起诉
法院不支持贬值费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已在修理厂维修,也能正常运行,不存在贬值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维修费、所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重置费;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费用,法院才会支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含车辆的贬值损失。最终,新津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求。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赔偿方式首选填补、修复,在填补修复不能完成时才是赔偿损失。事发后,车辆经维修已能正常行驶,侵权人已尽到了责任。而贬值损失的鉴定方式主要参照二手交易的评估方式,计算出案涉车辆正常状态评估价格与非正常状态评估价格的差值。而“非正常状态”的评估价格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鉴定所谓的差值不能作为案件事实。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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