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井作业中毒身亡 老板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6-03-18 09:12:47 | 来源:未知
工作人员下井进行污水管道维修改造施工时,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作为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时也是工人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郭某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本市石景山
工作人员下井进行污水管道维修改造施工时,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作为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时也是工人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郭某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一个污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现场,现场负责人郭某分配段某下井打通被堵污水管道。由于没有相关的作业证,缺乏对井下环境的判断,段某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便下井作业。下井没一会儿,段某就发生昏迷并跌落到井底。尽管被及时救起并送往医院急救,但依然没有挽回段某的生命。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同时是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郭某主动投案,并向死者段某的家属赔偿90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经安监部门调查,污水井属于有限空间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工程的作业负责人,违反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等多项规定,未在作业前配备齐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也未在作业前进行通风、检测,当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未对作业现场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未告知危险因素,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督促作业人员段某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也未制定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庭审过程中,郭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表示将接受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严格执行操作流程。
经法院审理,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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