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将房赠儿后儿子离婚 忧儿媳抢房起诉“反悔”
发布时间:2016-03-15 08:39:49 | 来源:未知
梁老太太与儿子田某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拆迁购房权赠与儿子,不料儿子与儿媳离婚。为防止儿媳争夺财产,梁老太太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梁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梁老太太生育7个子女,田某系梁
梁老太太与儿子田某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拆迁购房权赠与儿子,不料儿子与儿媳离婚。为防止儿媳争夺财产,梁老太太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梁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梁老太太生育7个子女,田某系梁老太太第四子。2006年5月13日,梁老太太与田某签订《转让买楼权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梁老太太在密云区密云镇李村旧村改造工程中,因旧房屋被拆迁,按拆迁补偿规定,享有按村民优惠政策买楼的权利。梁老太太因年岁已高不再买楼,梁老太太同意无偿将此项买楼权利转让给儿子田某行使。
2006年5月16日,李村村委会与田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了4套楼房,其中包括梁老太太转让给田某购买权的一套楼房。2015年,田某与其妻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涉及楼房的分割。
为防止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梁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田某签订的《转让买楼权协议书》无效。梁老太太认为现在其无房居住,故要求要回购房指标,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田某同意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转让的“买楼权利”系一项财产权益,梁老太太已经将该财产权益赠与田某,田某亦因此获得购买楼房的权利,并实际取得了楼房,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实际转移。现梁老太太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没有其他法定事由,故原告要求撤销《转让买楼权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梁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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