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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遇车祸被送8公里外医院 女儿告120舍近求远

发布时间:2016-02-22 08:26:06 | 来源:未知
母亲车祸后去世,女儿认为某医院违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则而耽误其母亲病情。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死者家属状告120舍近求远 2013年12
母亲遇车祸被送8公里外医院 女儿告120舍近求远

  母亲车祸后去世,女儿认为某医院违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则而耽误其母亲病情。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死者家属状告120舍近求远

  2013年12月12日,吴女士的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肢开放性大出血及盆骨骨折。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苏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紧急赶往现场为老太太进行抢救工作,后送患者前往医院作进一步医治。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终还是没能抢救成功。

  事后,吴女士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得知,母亲是盆骨骨折下肢损伤失血性死亡。虽然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均已支付吴女士一定的赔偿金,但难忍丧母之痛的她认为母亲出事的地点附近1.5公里处明明有一家医院,而出车抢救母亲的医院却距离事发地有8公里路程,所以医院系为追求利益而舍近求远,最终耽误病情导致母亲去世,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随后,吴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21000元,并赔偿自己各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庭审

  医院一次性补偿7万元结案

  面对死者家属的诉求,医院方辩称,医院依照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原则综合考虑将患者送至该医院进行抢救,抢救行为迅速有效,并使患者体征达到稳定水平,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不存在过错行为。同时医院方认为,根据120管理办法,只要在车程15分钟之内均符合抢救条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因双方争执不下,法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对该医院关于就医及急救处置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医院在途中及院后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车祸导致的失血严重性休克,医院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

  后法庭多次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