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将房子便宜卖他人 法院判其赔租户14万元
摘要租户租住一单位两间门面房十几年后,得知房子被莫名卖掉了。为了维护自己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法律,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在阜阳市颍泉区,一租户租住一单位两间门面房十几年后,得知房子被莫名卖掉了。为了维护自己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对此案宣判,支持了租户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但因不满具体判决结果,租户提出了上诉。
租住十几年房子被卖掉
孙婷婷是阜阳人,十几年前,她的父亲租下了当年印刷二厂的两间门面房。“大概在10年前,印刷二厂倒闭了。但我们的房租一直还在交。”孙婷婷告诉记者,“2012年11月27日,印刷二厂主管单位下文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处置该厂资产。”在清理资产期间,处置领导小组告知孙婷婷,他们要对这两件门面房进行拍卖处理。“因为我们一直租住在这边,对这里也比较有感情,所以得知门面房要拍卖,我们第一时间表示愿意买下房子。”孙婷婷说,“2014年6月23日,我收到了门面房出售通知,先后十多次到中市街道办事处提出愿意以比同等价格高出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开始,孙婷婷得到的回复是让她回去等通知,准备竞拍。而到了2014年7月23日,孙婷婷突然得知房子已经被卖掉了,而且已经过好户了。
为了讨回公道,孙婷婷和父亲将阜阳市中市区印刷二厂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及购房人等告上法庭。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判侵害优先购买权
经过法院调查,2014年7月3日,领导小组向主管单位提交了一份资产处置报告,其中明确写明该房产将进行公开拍卖处理。然而,印刷二场并未将该涉案房屋进行拍卖,而是在递交该处置报告的第二天,直接将涉案房产出售。“当时经过评估,这两间门面房的市场评估价是65.6万元,而最终的成交价是40万元。”孙婷婷说,“我们没有接到竞拍通知,连愿意多付5万元的要求也被驳回,我们怀疑这其中有猫腻。”
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12月10日,宣判被告赔偿原告14余万元。但孙婷婷告诉记者,虽然她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法院支持,但她不满具体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在我的损失中扣除110157元的交易税费,没有法律依据。”孙婷婷说,“现在我已向阜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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