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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将其嫂杀害 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6-01-18 11:42:28 | 来源:未知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的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家不过一个多月,因与其嫂谭某(智障者)为琐事发生争执,持菜刀将被害人谭某残忍杀害,并将谭某头颅砍下进行烧烤后用布包裹放于谭某尸体旁,随后逃离现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的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家不过一个多月,因与其嫂谭某(智障者)为琐事发生争执,持菜刀将被害人谭某残忍杀害,并将谭某头颅砍下进行烧烤后用布包裹放于谭某尸体旁,随后逃离现场。次日,陈某被公安民警抓捕归案。

  经鉴定,陈某在精神病态影响下作案,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仍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昭通精神卫生院接受治疗。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昭通会见了陈某,了解到陈某思维散漫、贫乏,行为冲动,平时也不喜欢和他人交流,抑郁孤癖。同时,还了解到陈某家处偏远高寒山区,父亲早逝,其母外嫁异乡,仅有其残疾的哥哥和一个一岁半的侄儿。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刀杀害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