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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杀妻后碎尸弃于河道 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5-12-21 20:45:38 | 来源:未知
12月21日从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天上午,该院对一起杀妻碎尸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邵如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发前,邵如学在一次争吵中掐死妻子,为掩饰犯罪,他又用在碎尸后分多次将尸体碎肉、尸骨抛弃于市区河道等

  12月21日从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天上午,该院对一起杀妻碎尸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邵如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发前,邵如学在一次争吵中掐死妻子,为掩饰犯罪,他又用在碎尸后分多次将尸体碎肉、尸骨抛弃于市区河道等处。

  法院查明,被告人邵如学,男,43岁,初中文化。与被害人在2009年7月20日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

  2015年2月下旬,刚过完春节后妻子突然失踪。妻兄和妻姐多次着急询问,邵如学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只说她出去做生意去了。

  直到4月4日,妻姐收到妹妹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也说自己出去做生意了,该手机号码的亲情网却突然取消了。因为不会发短信,妹妹平时有事都是打电话的,而且短信里的错别字和语气,倒像是妹夫写的。结合之前妹夫身上的种种疑点,当晚被害人哥哥姐姐报警。

  4月13日,邵如学归案,交代短信是自己用妻子的手机发的,而妻子已被他杀害。

  10月20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如学犯故意杀人罪,向嘉兴中院提起公诉。

  11月12日,嘉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诉讼代理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反映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邵如学属直接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无任何从轻情节,且无悔罪表现,故请求法院对其处以极刑。

  被告人邵如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称被害人持续争吵并抓其下体才导致他失控杀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本案发生由被害人主动挑起;归案后被告人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据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邵如学在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举秀苑家中西侧卧室内,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争吵中以掐颈的方式杀死妻子,为掩饰犯罪,又对被害人尸体进行分尸、碎尸,分多次将尸体碎肉、尸骨抛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如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与其丈夫、公婆经常发生争吵,对于家庭矛盾的积累虽负有一定责任,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意见缺乏依据;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的过错。被告人杀人后分尸、碎尸,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严惩;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