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小三借钱十余万 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
长沙12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通讯员 周丹 范莉)婚姻延续期间,老公向小三借钱,老婆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吗?借钱给好友,好友拿着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笔债务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12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向小三借钱,法院判妻子无需偿还
长沙男子龙小华(化名)与邓娟(化名)系夫妻。由于“第三者”谭萱(化名)的介入,龙小华与其同居。同居期间,龙小华向谭萱借款十一万两千元,龙之后偿还了一万元。
谭萱为了追回剩下的十万余元的债务,将龙小华与邓娟一起告上了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龙小华、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邓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小华与谭萱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龙小华与邓娟夫妻关系恶化,谭萱与龙小华同居,龙小华将向谭萱所借款项用于与邓娟家庭生活不符合常理。如果要邓娟对龙小华与谭萱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二审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龙小华负责偿还。
案例二 借钱给人赌博,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7月份,嗜好赌博的宁乡男子周新良向开赌场的姜勇借钱,姜勇于当日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周新良,收到周新良借条一张。2010年,姜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姜勇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有几次称66万元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又有两次称66万元系赌债。2010年7月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姜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姜勇出狱后,起诉周新良追索66万元债务。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将该66万元认定为合法债务,支持了姜勇的诉讼请求。周新良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姜勇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参赌人员及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以及款项来源,诉争的66万元款项是赌债更具有可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故而对该66万元赌债不予保护。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他人向你借钱,而借来的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官说,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知道钱的用途。如果事先知情,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并不知情,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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