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男子3分钟肇事4起 致1死3伤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5-11-05 19:05:51 | 来源:未知
南京11月5日电(李珂 张志强 陈洁)在江苏常熟市的某个深夜,短短三分钟内发生四起肇事事件,均为一人所为,致1人死亡、3人受伤。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张某因醉酒驾车,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10月某日18时许,
南京11月5日电(李珂 张志强 陈洁)在江苏常熟市的某个深夜,短短三分钟内发生四起肇事事件,均为一人所为,致1人死亡、3人受伤。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张某因醉酒驾车,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10月某日18时许,“90后”张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镇山河路某公司仓库门口处,与对向王某某所驾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吴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随后又撞向了路边步行的彭某某,致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再次驾车逃逸,行驶一段距离后,又与王某所驾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张某连续三次驾车逃逸后,于19时许,又与在路口遇红灯等候放行的沈某某所驾小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回其居住地。
案发当晚22时许,张某在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案发后,张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被害人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三名受伤被害人分别进行了部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置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在极短时间内连续肇事4起且逃逸,致1人死亡、3人受伤,系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已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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